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建设提供比较后的建议等研究主要集中于德国、澳大利亚、美国、瑞士等国家。以某一国家单独成文的研究中,国内学者研究多数集中于德国,例如姜大源的《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和《应然与实然:德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启示》、高明的《关于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建议——基于对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研究》、刘邦祥的《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刘育锋的《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等。较为鲜明的,姜大源在《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中,基于新《职业教育法》将德国的职业教育归纳出多元化、多样化、现代化、网络化和透明化五个特点,并将其与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做了结合,指出以多元化扩展新空间,以多样化开发新形式,以现代化赋予新活力,构建网络化制定新政策,以透明化公布新措施。学者高明在其《关于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建议——基于对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研究》一文中,描述了德国职教法修订的过程后归纳了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特点——认可路径多元化、促进形式多样化、加速管理现代化、推动体系网络化和加强实施透明化等,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职教法的修订提出了建议。刘育锋在《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一文中比较研究了澳大利亚的职教立法,归纳为四个特点:内容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建立了职业教育审核、监督与处罚制度,制约性强;关注职业教育质量与社会公平,方向引导性强;依据实际发展需求而不断修订,适应性强。综合来看,各位学者比较研究后所提出的问题形成了比较明显的重合区域,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等。
在对职业教育法修订研究综述后发现,职教法修订研究关注的领域除了诸如职教法制建设的应然与实然、受教育对象的平等对待这样的基本问题外,还应注重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政府角色定位、行业企业角色定位、法律用语及修法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