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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法修订研究综述

2018年05月29日 16:39


我国现行的职教法是1996年八届人大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当前,职业教育领域内对职业教育法修订的研究已全面展开。从总量和年平均数来看,在2008年职教法修订案送审后,学界相应的研究呈现出了大幅度的提升。从主题看,2001年之前,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对德国等几个职业教育水平比较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法(条例)进行认知层面的研究,其中以韩骅的《德国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的革新》(1994)为代表;2002—2008年,从研究对象来看主要集中于对德国等几个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职业教育法进行研究,且研究内容开始更多地涉及实施效果,其中以姜大源的《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2005)、刘邦祥等的《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2005)与赵敏的《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研究》(2005)为代表;2009年至2017年8月,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职业教育法的中外比较(理论借鉴)研究、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基础理论与实践研究,其中以薛二勇的《我国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政策路径——兼谈<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思路与建议》(2016)、李树栋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角下的职业教育政策研究》(2016)、马云贵等的《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理论取向与发展路径》(2016)、姜大源的《论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应然之策——关于<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跨界思考》(2015)、刘育锋的《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2011)等为代表。

从研究内容和研究主题综合来看,主要分为基本问题研究、实践性研究、效果研究、国内外比较研究等四个方面。

基本问题研究

主要包括基本理论问题和存在问题研究两个部分。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以姜大源的《应然与实然: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思辨——来自德国的启示》为代表。作者指出,德国政府发现集群数据限制数据分析的空间,不利于挖掘体现职业教育个体特征这个劣势后,开始采用可以体现个性特征的数据群数据,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之后,作者说:“技术既可以直接解决微观层面的细节问题,又可以为宏观层面解决问题提供助力。”该文为技术手段在职教法修订研究上的使用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解释。存在问题研究以邢晖《<职教法>修订如何体现职业教育面向人人》和刘育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若干思考》为代表。邢晖提出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职业教育范畴后,虽未明确界定受教育者的划分标准,但却明确指出应确定职业教育受教育者的主体以及对主体概念的表述。刘育锋指出,我国现行职教法存在六大问题——没有充分关注人的发展和人的职业生涯的发展;没有充分反映职业教育的特色需求;职业教育有关各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不对称;监督、执法主体不明确,用词不规范,不具强制性;使用内涵不确定语言,不具备严肃性;职教体系内容缺失,不能反映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职业教育亟待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逐渐确立自身特色,区别于其他教育种类。

实践性研究

实践性主要指针对职教法的实施过程及修订过程以及在其间所提问题、建议的研究。关于过程,邢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动态和建议》中逐一列出了职教法在修订过程中八个各方的争议和矛盾点。除了两个涉及法律层面,其余6个均为职业教育领域内对概念,或运行、实施阶段各个问题的界定。在其他论文中,更多的也是与职业教育领域内的问题相关。换言之,内部问题未解决前,谈及法案修订为时尚早,可能是学者对职教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质疑。问题研究以石伟平《关于<职教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几个问题的探讨》为代表。石伟平十分明确将一直以来困扰职业教育发展的几个问题鲜明地提了出来——没有唯一化职业教育的主管部门、去核心化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技术教育被逐渐有意无意忽略)、没有刚性化职业教育经费的政府来源渠道以及没有强制化《职教法》行文语言。曹勇安、徐涵二位学者也谈及了相似的三个问题——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政府角色重新定位。近几年的建议性研究,以徐国庆的《<职教法>修订的三点建议》、郭广军的《<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对策与建议》、薛二勇《我国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政策路径——兼谈<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思路与建议》为代表,分别在《职教法》有效性、产学合作及学生权益保障、标准建设与实施等方面给出建议。


学者们在进行实践性研究时,密切联系法律本身,从职业教育概念出发,将职业教育问题与法律进行联系后进行问题的发掘和建议是一个比较共通的特点。

效果研究

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出台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其终极目标均在于获得实施后的效果。效果研究不仅是对制度、条例实用性能的验证,也可以在反向逻辑中帮助完善和修订制度、条例本身。学界在此领域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尤其是近年来,由于显而易见的不确定性,关于效果研究的成果在各个期刊——包括核心期刊中体现得很有限。为数不多的成果也是或聚焦在全面效果的讨论或聚焦于政策层面。早在1996年,郭燕杰在《<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将促进社会发展》一文中从政策实施与社会管理角度将职教法的实施效果界定为三个方面,认为职教法的颁布将加快实现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将使职业教育更好地直接为经济发展服务、将从根本上保证职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将职业教育法与社会发展进行直接联系,郭燕杰是较早的学者之一。其后,王晖以《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完善的对策研究》为题完成硕士论文外,还在《<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的成效及问题探讨》中从职业教育自身角度将职教法的实施成效明确地分为四类,认为职教法的实施提高了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同度、推动了职业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增强了职业教育的投入保障能力、激发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活力。王晖指出职教法的实施对职业教育发展形势变化应对不力,实施往往“流于形式,可操作性差”,使得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正面促进作用不断递减。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内外比较研究

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建设提供比较后的建议等研究主要集中于德国、澳大利亚、美国、瑞士等国家。以某一国家单独成文的研究中,国内学者研究多数集中于德国,例如姜大源的《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和《应然与实然:德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启示》、高明的《关于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建议——基于对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研究》、刘邦祥的《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刘育锋的《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等。较为鲜明的,姜大源在《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中,基于新《职业教育法》将德国的职业教育归纳出多元化、多样化、现代化、网络化和透明化五个特点,并将其与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做了结合,指出以多元化扩展新空间,以多样化开发新形式,以现代化赋予新活力,构建网络化制定新政策,以透明化公布新措施。学者高明在其《关于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建议——基于对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研究》一文中,描述了德国职教法修订的过程后归纳了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特点——认可路径多元化、促进形式多样化、加速管理现代化、推动体系网络化和加强实施透明化等,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职教法的修订提出了建议。刘育锋在《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一文中比较研究了澳大利亚的职教立法,归纳为四个特点:内容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建立了职业教育审核、监督与处罚制度,制约性强;关注职业教育质量与社会公平,方向引导性强;依据实际发展需求而不断修订,适应性强。综合来看,各位学者比较研究后所提出的问题形成了比较明显的重合区域,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等。


在对职业教育法修订研究综述后发现,职教法修订研究关注的领域除了诸如职教法制建设的应然与实然、受教育对象的平等对待这样的基本问题外,还应注重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政府角色定位、行业企业角色定位、法律用语及修法程序等。

本文摘编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2018年12期,转载请注明。职业教育法修订研究综述

黄旭升 等

我国现行的职教法是1996年八届人大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当前,职业教育领域内对职业教育法修订的研究已全面展开。从总量和年平均数来看,在2008年职教法修订案送审后,学界相应的研究呈现出了大幅度的提升。从主题看,2001年之前,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对德国等几个职业教育水平比较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法(条例)进行认知层面的研究,其中以韩骅的《德国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的革新》(1994)为代表;2002—2008年,从研究对象来看主要集中于对德国等几个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职业教育法进行研究,且研究内容开始更多地涉及实施效果,其中以姜大源的《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2005)、刘邦祥等的《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2005)与赵敏的《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研究》(2005)为代表;2009年至2017年8月,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职业教育法的中外比较(理论借鉴)研究、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基础理论与实践研究,其中以薛二勇的《我国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政策路径——兼谈<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思路与建议》(2016)、李树栋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角下的职业教育政策研究》(2016)、马云贵等的《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理论取向与发展路径》(2016)、姜大源的《论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应然之策——关于<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跨界思考》(2015)、刘育锋的《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2011)等为代表。

从研究内容和研究主题综合来看,主要分为基本问题研究、实践性研究、效果研究、国内外比较研究等四个方面。

基本问题研究

主要包括基本理论问题和存在问题研究两个部分。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以姜大源的《应然与实然: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思辨——来自德国的启示》为代表。作者指出,德国政府发现集群数据限制数据分析的空间,不利于挖掘体现职业教育个体特征这个劣势后,开始采用可以体现个性特征的数据群数据,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之后,作者说:“技术既可以直接解决微观层面的细节问题,又可以为宏观层面解决问题提供助力。”该文为技术手段在职教法修订研究上的使用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解释。存在问题研究以邢晖《<职教法>修订如何体现职业教育面向人人》和刘育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若干思考》为代表。邢晖提出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职业教育范畴后,虽未明确界定受教育者的划分标准,但却明确指出应确定职业教育受教育者的主体以及对主体概念的表述。刘育锋指出,我国现行职教法存在六大问题——没有充分关注人的发展和人的职业生涯的发展;没有充分反映职业教育的特色需求;职业教育有关各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不对称;监督、执法主体不明确,用词不规范,不具强制性;使用内涵不确定语言,不具备严肃性;职教体系内容缺失,不能反映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职业教育亟待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逐渐确立自身特色,区别于其他教育种类。

实践性研究

实践性主要指针对职教法的实施过程及修订过程以及在其间所提问题、建议的研究。关于过程,邢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动态和建议》中逐一列出了职教法在修订过程中八个各方的争议和矛盾点。除了两个涉及法律层面,其余6个均为职业教育领域内对概念,或运行、实施阶段各个问题的界定。在其他论文中,更多的也是与职业教育领域内的问题相关。换言之,内部问题未解决前,谈及法案修订为时尚早,可能是学者对职教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质疑。问题研究以石伟平《关于<职教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几个问题的探讨》为代表。石伟平十分明确将一直以来困扰职业教育发展的几个问题鲜明地提了出来——没有唯一化职业教育的主管部门、去核心化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技术教育被逐渐有意无意忽略)、没有刚性化职业教育经费的政府来源渠道以及没有强制化《职教法》行文语言。曹勇安、徐涵二位学者也谈及了相似的三个问题——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政府角色重新定位。近几年的建议性研究,以徐国庆的《<职教法>修订的三点建议》、郭广军的《<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对策与建议》、薛二勇《我国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政策路径——兼谈<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思路与建议》为代表,分别在《职教法》有效性、产学合作及学生权益保障、标准建设与实施等方面给出建议。


学者们在进行实践性研究时,密切联系法律本身,从职业教育概念出发,将职业教育问题与法律进行联系后进行问题的发掘和建议是一个比较共通的特点。

效果研究

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出台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其终极目标均在于获得实施后的效果。效果研究不仅是对制度、条例实用性能的验证,也可以在反向逻辑中帮助完善和修订制度、条例本身。学界在此领域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尤其是近年来,由于显而易见的不确定性,关于效果研究的成果在各个期刊——包括核心期刊中体现得很有限。为数不多的成果也是或聚焦在全面效果的讨论或聚焦于政策层面。早在1996年,郭燕杰在《<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将促进社会发展》一文中从政策实施与社会管理角度将职教法的实施效果界定为三个方面,认为职教法的颁布将加快实现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将使职业教育更好地直接为经济发展服务、将从根本上保证职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将职业教育法与社会发展进行直接联系,郭燕杰是较早的学者之一。其后,王晖以《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完善的对策研究》为题完成硕士论文外,还在《<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的成效及问题探讨》中从职业教育自身角度将职教法的实施成效明确地分为四类,认为职教法的实施提高了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同度、推动了职业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增强了职业教育的投入保障能力、激发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活力。王晖指出职教法的实施对职业教育发展形势变化应对不力,实施往往“流于形式,可操作性差”,使得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正面促进作用不断递减。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内外比较研究

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建设提供比较后的建议等研究主要集中于德国、澳大利亚、美国、瑞士等国家。以某一国家单独成文的研究中,国内学者研究多数集中于德国,例如姜大源的《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和《应然与实然:德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启示》、高明的《关于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建议——基于对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研究》、刘邦祥的《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刘育锋的《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等。较为鲜明的,姜大源在《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中,基于新《职业教育法》将德国的职业教育归纳出多元化、多样化、现代化、网络化和透明化五个特点,并将其与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做了结合,指出以多元化扩展新空间,以多样化开发新形式,以现代化赋予新活力,构建网络化制定新政策,以透明化公布新措施。学者高明在其《关于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建议——基于对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研究》一文中,描述了德国职教法修订的过程后归纳了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特点——认可路径多元化、促进形式多样化、加速管理现代化、推动体系网络化和加强实施透明化等,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职教法的修订提出了建议。刘育锋在《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一文中比较研究了澳大利亚的职教立法,归纳为四个特点:内容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建立了职业教育审核、监督与处罚制度,制约性强;关注职业教育质量与社会公平,方向引导性强;依据实际发展需求而不断修订,适应性强。综合来看,各位学者比较研究后所提出的问题形成了比较明显的重合区域,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等。


在对职业教育法修订研究综述后发现,职教法修订研究关注的领域除了诸如职教法制建设的应然与实然、受教育对象的平等对待这样的基本问题外,还应注重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政府角色定位、行业企业角色定位、法律用语及修法程序等。

本文摘编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2018年12期,转载请注明。职业教育法修订研究综述

黄旭升 等

我国现行的职教法是1996年八届人大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当前,职业教育领域内对职业教育法修订的研究已全面展开。从总量和年平均数来看,在2008年职教法修订案送审后,学界相应的研究呈现出了大幅度的提升。从主题看,2001年之前,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对德国等几个职业教育水平比较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法(条例)进行认知层面的研究,其中以韩骅的《德国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的革新》(1994)为代表;2002—2008年,从研究对象来看主要集中于对德国等几个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职业教育法进行研究,且研究内容开始更多地涉及实施效果,其中以姜大源的《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2005)、刘邦祥等的《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2005)与赵敏的《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研究》(2005)为代表;2009年至2017年8月,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职业教育法的中外比较(理论借鉴)研究、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基础理论与实践研究,其中以薛二勇的《我国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政策路径——兼谈<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思路与建议》(2016)、李树栋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角下的职业教育政策研究》(2016)、马云贵等的《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理论取向与发展路径》(2016)、姜大源的《论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应然之策——关于<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跨界思考》(2015)、刘育锋的《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2011)等为代表。

从研究内容和研究主题综合来看,主要分为基本问题研究、实践性研究、效果研究、国内外比较研究等四个方面。

基本问题研究

主要包括基本理论问题和存在问题研究两个部分。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以姜大源的《应然与实然: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思辨——来自德国的启示》为代表。作者指出,德国政府发现集群数据限制数据分析的空间,不利于挖掘体现职业教育个体特征这个劣势后,开始采用可以体现个性特征的数据群数据,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之后,作者说:“技术既可以直接解决微观层面的细节问题,又可以为宏观层面解决问题提供助力。”该文为技术手段在职教法修订研究上的使用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解释。存在问题研究以邢晖《<职教法>修订如何体现职业教育面向人人》和刘育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若干思考》为代表。邢晖提出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职业教育范畴后,虽未明确界定受教育者的划分标准,但却明确指出应确定职业教育受教育者的主体以及对主体概念的表述。刘育锋指出,我国现行职教法存在六大问题——没有充分关注人的发展和人的职业生涯的发展;没有充分反映职业教育的特色需求;职业教育有关各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不对称;监督、执法主体不明确,用词不规范,不具强制性;使用内涵不确定语言,不具备严肃性;职教体系内容缺失,不能反映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职业教育亟待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逐渐确立自身特色,区别于其他教育种类。

实践性研究

实践性主要指针对职教法的实施过程及修订过程以及在其间所提问题、建议的研究。关于过程,邢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动态和建议》中逐一列出了职教法在修订过程中八个各方的争议和矛盾点。除了两个涉及法律层面,其余6个均为职业教育领域内对概念,或运行、实施阶段各个问题的界定。在其他论文中,更多的也是与职业教育领域内的问题相关。换言之,内部问题未解决前,谈及法案修订为时尚早,可能是学者对职教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质疑。问题研究以石伟平《关于<职教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几个问题的探讨》为代表。石伟平十分明确将一直以来困扰职业教育发展的几个问题鲜明地提了出来——没有唯一化职业教育的主管部门、去核心化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技术教育被逐渐有意无意忽略)、没有刚性化职业教育经费的政府来源渠道以及没有强制化《职教法》行文语言。曹勇安、徐涵二位学者也谈及了相似的三个问题——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政府角色重新定位。近几年的建议性研究,以徐国庆的《<职教法>修订的三点建议》、郭广军的《<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对策与建议》、薛二勇《我国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政策路径——兼谈<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思路与建议》为代表,分别在《职教法》有效性、产学合作及学生权益保障、标准建设与实施等方面给出建议。


学者们在进行实践性研究时,密切联系法律本身,从职业教育概念出发,将职业教育问题与法律进行联系后进行问题的发掘和建议是一个比较共通的特点。

效果研究

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出台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其终极目标均在于获得实施后的效果。效果研究不仅是对制度、条例实用性能的验证,也可以在反向逻辑中帮助完善和修订制度、条例本身。学界在此领域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尤其是近年来,由于显而易见的不确定性,关于效果研究的成果在各个期刊——包括核心期刊中体现得很有限。为数不多的成果也是或聚焦在全面效果的讨论或聚焦于政策层面。早在1996年,郭燕杰在《<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将促进社会发展》一文中从政策实施与社会管理角度将职教法的实施效果界定为三个方面,认为职教法的颁布将加快实现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将使职业教育更好地直接为经济发展服务、将从根本上保证职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将职业教育法与社会发展进行直接联系,郭燕杰是较早的学者之一。其后,王晖以《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完善的对策研究》为题完成硕士论文外,还在《<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的成效及问题探讨》中从职业教育自身角度将职教法的实施成效明确地分为四类,认为职教法的实施提高了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同度、推动了职业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增强了职业教育的投入保障能力、激发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活力。王晖指出职教法的实施对职业教育发展形势变化应对不力,实施往往“流于形式,可操作性差”,使得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正面促进作用不断递减。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内外比较研究

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建设提供比较后的建议等研究主要集中于德国、澳大利亚、美国、瑞士等国家。以某一国家单独成文的研究中,国内学者研究多数集中于德国,例如姜大源的《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和《应然与实然:德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启示》、高明的《关于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建议——基于对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研究》、刘邦祥的《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刘育锋的《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等。较为鲜明的,姜大源在《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中,基于新《职业教育法》将德国的职业教育归纳出多元化、多样化、现代化、网络化和透明化五个特点,并将其与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做了结合,指出以多元化扩展新空间,以多样化开发新形式,以现代化赋予新活力,构建网络化制定新政策,以透明化公布新措施。学者高明在其《关于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建议——基于对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研究》一文中,描述了德国职教法修订的过程后归纳了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特点——认可路径多元化、促进形式多样化、加速管理现代化、推动体系网络化和加强实施透明化等,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职教法的修订提出了建议。刘育锋在《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一文中比较研究了澳大利亚的职教立法,归纳为四个特点:内容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建立了职业教育审核、监督与处罚制度,制约性强;关注职业教育质量与社会公平,方向引导性强;依据实际发展需求而不断修订,适应性强。综合来看,各位学者比较研究后所提出的问题形成了比较明显的重合区域,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等。


在对职业教育法修订研究综述后发现,职教法修订研究关注的领域除了诸如职教法制建设的应然与实然、受教育对象的平等对待这样的基本问题外,还应注重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政府角色定位、行业企业角色定位、法律用语及修法程序等。

本文摘编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2018年12期,转载请注明。

职业教育法修订研究综述

黄旭升 等

我国现行的职教法是1996年八届人大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当前,职业教育领域内对职业教育法修订的研究已全面展开。从总量和年平均数来看,在2008年职教法修订案送审后,学界相应的研究呈现出了大幅度的提升。从主题看,2001年之前,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对德国等几个职业教育水平比较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法(条例)进行认知层面的研究,其中以韩骅的《德国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的革新》(1994)为代表;2002—2008年,从研究对象来看主要集中于对德国等几个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职业教育法进行研究,且研究内容开始更多地涉及实施效果,其中以姜大源的《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2005)、刘邦祥等的《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2005)与赵敏的《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研究》(2005)为代表;2009年至2017年8月,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职业教育法的中外比较(理论借鉴)研究、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基础理论与实践研究,其中以薛二勇的《我国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政策路径——兼谈<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思路与建议》(2016)、李树栋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角下的职业教育政策研究》(2016)、马云贵等的《职业教育法制化建设:理论取向与发展路径》(2016)、姜大源的《论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应然之策——关于<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跨界思考》(2015)、刘育锋的《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2011)等为代表。

从研究内容和研究主题综合来看,主要分为基本问题研究、实践性研究、效果研究、国内外比较研究等四个方面。

基本问题研究

主要包括基本理论问题和存在问题研究两个部分。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以姜大源的《应然与实然:职业教育法制建设思辨——来自德国的启示》为代表。作者指出,德国政府发现集群数据限制数据分析的空间,不利于挖掘体现职业教育个体特征这个劣势后,开始采用可以体现个性特征的数据群数据,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之后,作者说:“技术既可以直接解决微观层面的细节问题,又可以为宏观层面解决问题提供助力。”该文为技术手段在职教法修订研究上的使用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解释。存在问题研究以邢晖《<职教法>修订如何体现职业教育面向人人》和刘育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若干思考》为代表。邢晖提出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职业教育范畴后,虽未明确界定受教育者的划分标准,但却明确指出应确定职业教育受教育者的主体以及对主体概念的表述。刘育锋指出,我国现行职教法存在六大问题——没有充分关注人的发展和人的职业生涯的发展;没有充分反映职业教育的特色需求;职业教育有关各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不对称;监督、执法主体不明确,用词不规范,不具强制性;使用内涵不确定语言,不具备严肃性;职教体系内容缺失,不能反映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职业教育亟待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逐渐确立自身特色,区别于其他教育种类。

实践性研究

实践性主要指针对职教法的实施过程及修订过程以及在其间所提问题、建议的研究。关于过程,邢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动态和建议》中逐一列出了职教法在修订过程中八个各方的争议和矛盾点。除了两个涉及法律层面,其余6个均为职业教育领域内对概念,或运行、实施阶段各个问题的界定。在其他论文中,更多的也是与职业教育领域内的问题相关。换言之,内部问题未解决前,谈及法案修订为时尚早,可能是学者对职教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质疑。问题研究以石伟平《关于<职教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几个问题的探讨》为代表。石伟平十分明确将一直以来困扰职业教育发展的几个问题鲜明地提了出来——没有唯一化职业教育的主管部门、去核心化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技术教育被逐渐有意无意忽略)、没有刚性化职业教育经费的政府来源渠道以及没有强制化《职教法》行文语言。曹勇安、徐涵二位学者也谈及了相似的三个问题——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政府角色重新定位。近几年的建议性研究,以徐国庆的《<职教法>修订的三点建议》、郭广军的《<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对策与建议》、薛二勇《我国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政策路径——兼谈<职业教育法>修订的思路与建议》为代表,分别在《职教法》有效性、产学合作及学生权益保障、标准建设与实施等方面给出建议。


学者们在进行实践性研究时,密切联系法律本身,从职业教育概念出发,将职业教育问题与法律进行联系后进行问题的发掘和建议是一个比较共通的特点。

效果研究

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出台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其终极目标均在于获得实施后的效果。效果研究不仅是对制度、条例实用性能的验证,也可以在反向逻辑中帮助完善和修订制度、条例本身。学界在此领域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尤其是近年来,由于显而易见的不确定性,关于效果研究的成果在各个期刊——包括核心期刊中体现得很有限。为数不多的成果也是或聚焦在全面效果的讨论或聚焦于政策层面。早在1996年,郭燕杰在《<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将促进社会发展》一文中从政策实施与社会管理角度将职教法的实施效果界定为三个方面,认为职教法的颁布将加快实现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将使职业教育更好地直接为经济发展服务、将从根本上保证职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将职业教育法与社会发展进行直接联系,郭燕杰是较早的学者之一。其后,王晖以《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完善的对策研究》为题完成硕士论文外,还在《<职业教育法>实施以来的成效及问题探讨》中从职业教育自身角度将职教法的实施成效明确地分为四类,认为职教法的实施提高了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同度、推动了职业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增强了职业教育的投入保障能力、激发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活力。王晖指出职教法的实施对职业教育发展形势变化应对不力,实施往往“流于形式,可操作性差”,使得其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正面促进作用不断递减。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内外比较研究

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建设提供比较后的建议等研究主要集中于德国、澳大利亚、美国、瑞士等国家。以某一国家单独成文的研究中,国内学者研究多数集中于德国,例如姜大源的《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和《应然与实然:德国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的启示》、高明的《关于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建议——基于对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研究》、刘邦祥的《解读德国新颁<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刘育锋的《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等。较为鲜明的,姜大源在《德国职业教育改革重大举措——德国新<职业教育法>解读》中,基于新《职业教育法》将德国的职业教育归纳出多元化、多样化、现代化、网络化和透明化五个特点,并将其与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做了结合,指出以多元化扩展新空间,以多样化开发新形式,以现代化赋予新活力,构建网络化制定新政策,以透明化公布新措施。学者高明在其《关于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建议——基于对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研究》一文中,描述了德国职教法修订的过程后归纳了德国职教法修订的特点——认可路径多元化、促进形式多样化、加速管理现代化、推动体系网络化和加强实施透明化等,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职教法的修订提出了建议。刘育锋在《论澳大利亚职教法对我国职业教育法修订的借鉴意义》一文中比较研究了澳大利亚的职教立法,归纳为四个特点:内容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建立了职业教育审核、监督与处罚制度,制约性强;关注职业教育质量与社会公平,方向引导性强;依据实际发展需求而不断修订,适应性强。综合来看,各位学者比较研究后所提出的问题形成了比较明显的重合区域,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等。


在对职业教育法修订研究综述后发现,职教法修订研究关注的领域除了诸如职教法制建设的应然与实然、受教育对象的平等对待这样的基本问题外,还应注重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政府角色定位、行业企业角色定位、法律用语及修法程序等。

本文摘编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2018年12期,转载请注明。